村主任垫资为村搞建设,竟为自己埋下祸根?

河南省焦作市温县赵堡镇北平皋村任村主任朱高峰很郁闷,因为他曾经为了村里做好事,自己垫付了大量资金,没成想,他竟被人多次告上法庭。这中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01 个人垫资为村里做好事

朱高峰,1960年代生人,曾任河南省焦作市温县赵堡镇北平皋村任村主任。最近,他正在为被卷入的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而烦恼着。

1994年~2000年年间,朱高峰任北平皋村村主任。因为心系村民,朱高峰经常为村里做好事。

为了帮助村民提高生活质量,他曾帮助村里兴建学校、修筑村路等,从而使全村受益。做这些事所需要的经费,均朱高峰个人垫资。


朱高峰与村委会合同

朱高峰与村委会合同
02 为还欠款村里将土地承包给他

北平皋村是农业大村,没有其他收入,为了偿还朱高峰之前为村里的垫款,温县赵堡镇北平皋村于2004年12月18日与朱高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将村里的325亩地承包给他,以承包费冲抵其垫资的509689.63元款,合同日期截至2028年。

值得注意的是,温县赵堡镇北平皋村与朱高峰签订合同时,这325土地村委会已经承包给村里四五十户村民均不到期。因此承包协议附了期限和条件。在2016年,温县邢邱鹅业合作社成立,村里为了扶持合作社,让邢邱鹅业合作社从各家农户手中将承包协议转买集中到合作社名下,并与村委会补签订了林地使用权协议,协议履行期限仍是各农户承包的期限。

03 半路杀出程咬金称承包合同无效

2015年,北平皋村村民武克功将北平皋村村委会及朱高峰告上了温县人民法院。

武克功称,其享有“四号路南林带”(朱高峰管辖的325亩地的其中50亩地块,武克功的承包经营权已于2011年和2013年到期)的土地承包权,但遭到阻拦,认为其抢占土地。

武克功认为,朱高峰2004年与村委会签订合同时只获得村长兼村委书记签名而未及时盖章(后于2009年补上),所以这份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向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朱高峰与北平皋村委会告上法庭,称朱高峰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北平皋村委会与却武克功站在一起,认为其与朱高峰签署的合同无效。

对此,朱高峰质称:其与北平皋村委会签署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合同确由当时的村长兼村委书记原铁柱签字是履行职务行为,村委于2009年补上公章是对合同的再次确认或追认,朱高峰依法对325亩土地享有经营权。同时他认为,武克功与北平皋村委会签订的“四号路南林带承包合同”系恶意串通,应为无效合同。

04 被告之一为何与原告站在同一战线?

令人疑惑的是,北平皋村委会虽然为被告,为何与原告站在同一战线?

这里北平皋村派性斗争和涉及几任村委的换届问题。朱高峰、邢邱鹅业合作社在与北平皋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之后,平安经营了八年之久,当董同富担任村委主任时武克功才站出来说朱高峰的承包合同有问题。为何?因为董同富与武克功是?亲戚,董同富也是北平皋村三十大弟兄之一,是朱高峰原任村委主任时的对立面。这也解释了为何武克功将朱高峰和北平皋村委会告上法庭,北平皋村委会却与原告武克功站在统一战线。


朱通家房子被烧

朱通家锅被砸碎

朱通家被推倒的房子
据了解,朱高峰在1994年-2000年任北平皋村村主任时,因一心为村做建设,颇得民心。而武克功的近亲董同富等“三十大弟兄”恶势力团伙,怕在村中失去民心和势力,寻衅滋事,阻碍朱高峰为村建设事业。该恶势力团伙恶行累累,烧过村民朱通家的大门、殴打修筑教学楼和商品楼的农民工并对他们进行非法拘禁、抄朱高峰的家并殴打其母与其弟、推倒三十余间商品房、哄抢黄河滩500亩地的梨树苗等,董同富等人被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2年半等不同刑罚。

后来,当地市县乡三级驻村工作队对该恶势力团伙展开调查,将其一网打尽。正因如此,董同富、武克功等人与朱高峰结下了梁子,也为后来武克功无理向法院起诉朱高峰埋下了伏笔。


判决书

判决书
05两轮四次审判法院均支持朱高峰

朱高峰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协议到底是否合法?

关于原告武克功及被告朱高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温县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做出民事判决书:对“四号路南林带承包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定;对原告武克功要求被告朱高峰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被告朱高峰与被告北平皋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是否系虚假合同、合同有效与否问题,因证据不足不作评判;对原告武克功要求将此案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的问题,不予采纳,应予驳回。

然而武克功不服,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市中院于2016年6月14日将温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撤销,发回重审。

温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做出民事判决,判决合同争议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武克功仍不服,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维持温县人民法院判决。

武克功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0日将其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于2020年4月19日由温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同样判决不能否认朱高峰与村委会所签合同的效力。

武克功不服,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纠纷为物权保护纠纷;对原告武克功要求被告朱高峰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被告朱高峰与被告北平皋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是否系虚假合同、合同有效与否问题,因证据不足不作评判;对原告武克功要求将此案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的问题,不予采纳,应予驳回。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判决予以维持原判。然而,武克功再次不服,又再次向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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